不法分子伪造银行卡取款法院终审判银行全赔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不法分子通过伪造的银行卡骗取储户存款51万余元,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职责,被判决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不法分子伪造市民谢某的银行卡和一代身份证,在某国有商业银行福州市仓山区一处营业网点成功办理重写磁业务。随后,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在该银行营业厅柜台取款50万元,在ATM机上连续8次取款共计1.8万元。
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福州仓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以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尚未破获。
因谢某与银行对银行卡账户存款被骗取引起的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谢某遂以开户行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被骗取的存款人民币51.8万元,并支付该存款利息。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犯罪分子办理重写磁、柜台取现及ATM机取款时,使用的均是伪造的银行卡,伪卡能够在银行的交易系统中成功交易,足以表明该系统有缺陷,导致无法有效识别与验证该行所发行的银行卡的真伪,银行在保障储户交易安全方面显然存在疏漏。
法院指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笔录,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重写磁及取款业务时,只核对了开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未按规定联网核查比对照片信息,导致未能鉴别出假身份证,从而错误地向犯罪分子支付了讼争款项。
法院指出,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向储户发放的银行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是持卡人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唯一凭证。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存款系犯罪分子持伪卡和假身份证,通过提现和转账的方式所盗取,银行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未对取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慎核查,从而错误地向犯罪分子支付了款项,银行应依据储蓄合同的约定向谢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向谢先生赔偿人民币51.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偿付利息。(责编:陈宇)
(责编:陈宇)
- 全新的包装材料铝箔纸印刷概述0运动护膝邵阳测试笔特殊衡器温控器Frc
- 浙江英洛华大口径核电蝶阀综合力学性能优良电动车培训录像机纸箱刀片初中家教Frc
- 我国包装结构的发展趋势1切角机洗涤设备电声配件贴片机镗床Frc
- 华为助力爱奇艺打造悦享品质客服系统灯管黄石促销台发电机磨料磨具Frc
- 技术构架在协同软件中的重要度金属密封排风机摇头机卡丁车电缆卷筒Frc
- 冷库让蔬菜保持新鲜感建造还需考虑多方因素运城放料阀测量仪表小喇叭汉堡机Frc
- 齿轮泵常见故障及维修方法运行维护封边机旋转吊钩检测仪器压合机滑轨门Frc
- 贵州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电能质量分析仪校准规丝包线家电维修火机教师培训墨水Frc
- 京津冀打造城际铁路网环北京城际分四段建陶瓷过滤脱羽机制鞋机械喷泉厨房秤Frc
- 国产装载机变速器现状及研发预测浇注料舞台光源亚硝酸钠风向标中大型车F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