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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11年申诉路

发布时间:2020-07-13 16:51:23 阅读: 来源:浴袍厂家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是广丰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程序上还没有经过上饶市检察院,你应该先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9月16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张献星提出的抗诉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然而,此前上饶市、广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都明确告知张献星,《通知书》虽然是广丰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但代表的是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

张献星曾是一名法律工作者。2002年,他因黄远华申诉案,被公安机关认为妨害作证而身陷囹圄,获刑1年半。2014年4月,在张献星的多次申请下,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广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复查。5个月后,广丰县人民检察院出具《通知书》,决定不予抗诉。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的确不能用广丰县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书》来答复我,应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张献星对省人民检察院的回复表示认同。面对记者的采访,张献星拿出了厚厚的一摞案卷以及妨害作证罪的相关解释,熟练地向记者一张张地翻阅。

在出狱后的11年里,张献星一直走在申诉的路上,艰难地寻找着希望。张献星到底经历了怎样的遭遇,为何不停地申诉?法治周末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引火上身:源自一起“盗木案”

张献星是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石人乡人。36岁以前,木匠世家出身的他已经做了近20年的木匠。他说,人到中年还决定改行,是因为深切体会到老百姓身处困境时的无力感。他想要学法用法,为普通人伸张正义。

在当地一些村民的眼中,张献星是个不怕“碰硬”的人,即使面对强势部门也敢于讨要说法。这样的性格,一时间确实让张献星在法律职业的道路上走得越来越顺,不仅从乡法律事务所被调到县法律事务中心工作,而且更多的人慕名前来求助。这对于草根出身的张献星来说,工作干得越来越有意义。但他意想不到的是,其中的一件案子会引火上身。

2001年4月初,张献星应邀在医院会见了一名被打成轻微伤甲级的中年男子。在听完案情后,张献星对森林公安少数民警执法之乱倍感震惊。几天之后,便下决心帮他讨回公道。这位当事人,就是后来与张献星案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黄远华。

尽管14年时间过去了,黄远华对自己的遭遇,仍是记忆犹新。他回忆称,2001年3月28日晚10点左右,上饶县森林公安局华坛山镇林业派出所民警,与当地林场党支部书记带人进入他的住宅。当时,他连衣服都未及穿好,就被这些人带到派出所。

派出所内,民警要求黄远华在一份材料上签字,遭黄远华拒绝。于是,黄远华被连夜押到县森林公安局拘禁。在拘禁室,三位办案民警要黄远华承认曾唆使张某园、赵某贵、黄某桂等人偷杉木,事后向他们收购。但黄远华称自己没有那样做,拒绝承认遭到殴打。第三日下午,黄远华的妻子汪春花托人将黄远华担保出来并送县医院治疗。经鉴定,黄远华被打成轻微伤甲级。

为什么会有这场飞来横祸?黄远华出院后才知道来龙去脉。“林场党支部书记李永良(化名)为谋私利,超指标砍伐了大量的集体杉木,遭到许多职工的举报。为了避免被告发,他一直在想办法。”黄远华对记者说。

2001年4月12日,黄远华向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森林公安对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上饶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森林公安局曾派人到黄远华家要求黄远华撤诉,黄远华没有同意。不久,黄远华从县检察院领到了森林公安局赔偿的1000多元医药费及误工费。

2002年4月23日,上饶县森林公安局局长余某与上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七中队队长周某一同去茅村分场讯问了赵某贵、黄某桂等人,做了《审问笔录》,并对几人分别罚款。其中赵某贵被罚980元,其他几人被罚数目不等,没有收款凭证。不久,黄远华被批准逮捕。此时的张献星还没意识到,厄运也开始向他袭来。

证言反转:涉嫌伪证遭刑拘

丈夫身陷囹圄,汪春花一时间几近崩溃,但她坚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她请张献星一同去公安厅反映县森林公安局对黄远华非法拘禁等违法乱纪的情况。

汪春花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因公安厅需要证据,张献星和她先后两次搜集证据。第一次取证,2002年6月12日,张献星根据汪春花所述的事情经过,预先拟了三份声明书并打印好,在证人基本信息、签字、日期等处留白。因张献星并未到过华坛山,也不认识证人,便在汪春花女儿的带领下找到黄远华的大哥黄远松。对他说:“你到张某园、赵某贵、黄某桂等人那里去了解一下情况。我估计这些他们可能不会写材料,你把这些材料念给他们听,看他们有没有像我材料中说的这种情况。如果有,就让他们签个名。有一福州整形医院哪家好个就签一个,没有就算了。”

当晚,黄远松便将张某园、赵某贵、黄某桂、黄某荣4人找到家中,耐心劝说他们要实事求是作证,不要冤枉好人。张某园、赵某贵、黄某桂3人在看完声明书后都签了字。

这些声明书交到公安厅后,公安厅将其转上饶市公安局处理,但市公安局认为打印的声明书是假的。汪春花无奈,只得再次请求证人出具手写声明书。2002年6月19日,张献星陪同汪春花前往茅村分场,二人先后去了张某园、黄某桂、赵某贵的住处。

在张献星看来,赵某贵等人有没有偷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指证“黄远华叫他们去偷树”这一说法是否属实。

“当时,证人虽然承认不是黄远华叫他们去偷树的,但对出具声明书作证一事有些推托,担心森林公安因为这事再次处罚他们。我便分别给他们做工作:‘只要你的声明是真实的,公安局应该不会再找你的麻烦,因为这个事是我来向你了解的。若遭到公安的报复,本人将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张献星说。

“黄某桂和赵某贵这才打消顾虑,书写了一份声明书。”汪春花清楚记得当时的场景,“为了补强证据,我们还专门去找了护林员叶某松,他也同意了出具声明书。”

有了三位证人自愿书写的声明书,汪春花再次到省公安厅申诉。然而,她万万没想到,2002年7月13日,她等来的却是一个十分意外的结果:张献星被刑拘!

原来,在张献星与汪春花找证人书写声明书后不久,森林公安局便派人找到三位证人,三位证人一致改变了证言。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张献星所取得的声明书是伪证。

冤家路窄:被控告者侦办控告者

2002年8月15日,张献星被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星期后,黄远华被提起公诉。但一个月后,上饶县人民检察院又以黄远华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作出了撤回起诉的决定。撤诉后,上饶县公安机关将黄远华于1年前发生且已被交警大队调处终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案立案侦查。

2002年11月28日,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黄远华有期徒刑1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远华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执行刑期1年零6个月。判决书显示,认定黄远华盗伐林木的主要证据,是一份证人指认木桩的《辨认笔录》,黄远华案自始至终没有“林木”物证。该案的辩护律师因此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

黄远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申诉,但均被驳回。随着黄远华案的“尘埃落定”,张献星案很快被推进。

2003年2月24日,张献星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张献星的辩护律师罗贤良、王胜标当庭指出了一个严重影响案件公正的程序问题:“本案大量的证据材料都是森林公安局的民警调查取得的。在本案发生前,因为被告人的介入,使得森林公安局因刑讯逼供而赔偿了黄远华的医药费、误工费等1000多元。可以说森林公安局本身就对被告人耿耿于怀,怎么能参与甚至是主导案件的侦查呢?”

“我接受黄远华的委托,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控告上饶县森林公安局部分民警的违法行为,结果却被这些民警刑事侦查,这是明显的打击报复。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森林公安的刑事侦查权仅限于涉林案件,对妨害作证这种非涉林案件根本无权侦查。”张献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案卷显示,黄远华案的侦办人员余某、周某以及涉嫌在拘禁期间殴打黄远华的森林公安民警甘某也参与了张献星案的侦办。

“森林公安局与本案无疑是有利害关系的,他们不但不依法回避,还对不属于其侦查范围的案件违规地进行办理。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法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更何况被被告人当庭否认。”罗贤良、王胜标认为。

对此,公诉人回应称,本案侦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合法有效。

如此庭审:开庭前证人被带走

张献星案第一次开庭时,辩护人申请全程参与张献星调查取证事宜的汪春花出庭作证。汪春花于开庭当日上午9点准时赶到法院。但在开庭前,被公诉人叫到法院楼上。没多久,民警周某和康某就来到法院,把汪春花带上了警车。

汪春花告诉记者,她被带到公安局后关在留置室,直到下午6点多,周某才把她从留置室带到楼上询问。“公安局的人要我按他的意思说,否则就说我不老实。还说如果这样的态度,就要把我关起来,现在轮到关我了。于是到晚上8点多才完成了一份笔录,放我回家。”汪春花说。

记者在上饶县公安局向上饶市公安局纪委出具的一份《情况汇报》上看到,张献星案第一次开庭当日,周某接到公诉人周某俊电话通知后,带领康某到县法院将汪春花带到公安局,并放进留置室。

因汪春花未能出庭作证,庭审被迫中止。2003年3月18日,张献星案一审第二次开庭,汪春花没有出庭作证,公诉方便将公安机关在第一次开庭那日对汪春花所作的询问笔录提交给法庭作为汪春花的证言。

辩护人指出,该证据是上次庭审后取得的,补充侦查的材料不符合法定程序,证人在上次庭审时来了,而今天开庭却不来,是何原因?声明书是被告人根据汪春花所述而写的,汪春花的证词存在不实之处。

控辩双方就证人证言的真伪进行了激烈的交锋,但上饶县人民法院没有采信张献星及其辩护人的意见。2003年3月26日,上饶县人民法院认定张献星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张献星不服,提起上诉,上饶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坚持申诉:“我没有妨害作证”

2004年,张献星终于熬过了艰难的一年半。出狱后的张献星,不久就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起了申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重审此案。

张献星申诉称,声明书的真伪可以分析验证,证人改变证言有很多可能,不能必然成为声明书是伪证的理由。

公诉人曾举出几位证人证言证明张献星妨害作证的过程。其中,证人赵某贵证明:张献星写好一份材料叫其抄写签字。证人黄某桂证明:张献星写好一份黄远华未偷树的证明,让其抄写好签字。

张献星称,他并未编写过材料样本,手写声明书都是证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而且,他们3人出具声明书的内容与表达方式都完全不同,还有5处简单的错别字。更为重要的是,声明书中所涉及的内容,大多有证据可以佐证。

“还有,原审法院《判决书》和广丰县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书》都认为,指使他人作伪证不需要手段上的限制即可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司法考试指定教材《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刑法释义》都明确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这既是对阻止证人作证行为方式的限定,也是对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方式的限定。”张献星说。

记者了解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还不只这些。比如,黄远华案中,既然黄远华教唆他人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成立,那身为实行犯的张某园、赵某贵、黄某桂等人为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而成了证人?张献星案中,汪春花全程参与调查取证,既然张献星的行为构成犯罪,为什么汪春花的行为不构成?

2015年9月15日,记者带着这些疑问,专程前往上饶县森林公安局,就张献星案的相关问题进行采访。记者意外地见到了当年侦办张献星案的县公安局民警周某,如今他已是县森林公安局的副局长。他肯定地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没有问题,上面已经有好几个部门来调查过了。”

“如果不是这次提起,我还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案子。”该局局长郭邦年在认真翻阅关于此案的相关材料后告诉记者,此案不是在他任职期间发生的事,加上已过去十多年时间,要经相关部门重新调查后才能作出回应。

为此,记者留下了一份采访提纲,就张某园、赵某贵等人为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该局前局长余某、民警甘某是否参与张献星案的侦查等问题,希望得到该局的调查回复。但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收到回复。(见习长春哪家医院治疗银屑病好记者 周孝清 记者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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